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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米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龙检公诉刑诉〔2019〕153号

被告人米某某,男,汉族,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29241977********,初中肄业,**,现住南阳市卧龙区**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2019年1月12日被南阳市公安局光武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1月24日被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南阳市公安局光武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光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米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3日下午,在南阳市光武路和万商街交叉口北路西,经营卤肉摊生意的叶某某因占路经营被城管部门处罚,叶某某及妹子叶某甲怀疑是有人举报,为此大声辱骂。2018年10月24日上午11时许,当二叶再次辱骂时,隔壁“一锅鲜”卤肉店店主周某某和二叶互骂并厮打在一起,“一锅鲜”店员被告人米某某上前参与撕扯,叶某某的丈夫宋某某也参与撕扯,期间,米某某致叶某某鼻部受伤。经南阳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叶某某双侧鼻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周某某、米某某、叶某甲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周某某、叶某甲、宋某某、金某某、宋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叶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米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此致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继云

薛 斌

2019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米某某现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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