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藁检一部刑诉〔2020〕762号
被告人米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821991********,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镇**村**路**号,住本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8日被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7日经我院批,于次日被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米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5日21时许,被告人米某某在藁城区西里村村东防疫站检查点执勤时,因防疫捐款的事与本村醉酒状态的李某甲发生争吵,在争吵中李某甲踹了米某某一脚。后二人相约来到执勤小屋门口,李某甲打了米某某胸口一拳,米某某用水果刀将李某甲脖子、胳膊扎伤。经藁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李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强制措施文书、抓获经过、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清单、户籍证明信及无前科证明等书证;2.证人李某乙、彭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司法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查笔录、方位示意图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米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新月
检察官助理:张 涛
2020年8月31日
附件:1.被告人米某某现在羁押于石家庄市藁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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