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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米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布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布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布检一部刑诉〔2020〕362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91990********,彝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布拖县,捕前住布拖县********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布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布拖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7日被布拖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布拖县看守所。

本案由布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8月6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8月6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3日19时许,被告人米某某在布拖县城**附近砖厂内看见一辆未锁车门的装载机,且钥匙悬挂在车内,便欲将该装载机开往自己家中。米某某驾驶该装载机开至布拖县**镇**村**组附近时,装载机被其开进沟里无法动弹,米某某见状将装载机钥匙取下后离去。2020年5月14日17时许,米某某前往老殡仪馆对面准备租用他人的装载机去拉自己偷盗后并开进沟里的装载机。当日19时许接到失主报案后的民警在布拖县**镇**村**组找到被盗装载机,同时抓获了被告人米某某。经布拖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米某某盗走的装载机价格为:人民币捌仟柒佰元整(¥8700元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米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布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迪惹杨铁

检察官助理:蒋芸

2020年8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羁押于布拖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视听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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