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Z2936号
被告人米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1223199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湖南省怀化市辰溪县**乡**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米某某于2019年10月份的一天,去到被害人陈某某位于广东省东莞市**镇**广场**楼**网吧处,盗窃该网吧内一批旧电线(价值人民币500元),得手后,卖到附近一家废品站,获利人民币120元。
2、被告人米某某于2020年1月1日,去到广东省东莞市**镇**路**号**百货处盗窃该店铺盗窃两包软红双喜牌香烟(价值人民币18元)后逃离现场。
3、被告人米某某于2020年1月12日,去到广东省东莞市**镇**工业区**人力处盗窃被害人侯某某的一辆自行车(价值人民币200元)后逃离现场。
4、被告人米某某于2020年5月18日,去到广东省东莞市**镇**篮球场处,盗窃何某某放在篮球场边的长铁凳上的一台ipone 8Plus手机(机价值人民币1972元),得手后将手机以人民币250元卖给东莞市**镇**广场**手机中心李某某(另案处理)。
被告人米某某已于2020年5月20日被抓获。从李某某处缴回被盗苹果手机一台并发还被害人何某某。米某某对盗窃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价格鉴定结论书,到案经过等书证,现场监控视频,证人吴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何某某、侯某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米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米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私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游命
2020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米某某现被羁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
2、移送本案侦查卷三册、检察卷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移送量刑建议书。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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