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珲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3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6日03时许,被告人米某某在珲春市靖和街**店,损坏门把手后进入店内窃取了吧台抽屉里的3280元现金。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米某某处扣押人民币1338元,并返还给被害人。
1.破案经过及其它书证;
2.证人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崔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米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珲春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安春谊
附:
1.被告人米某某现羁押在珲春市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附卷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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