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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米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天检刑诉〔2020〕618号

被告人米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31301973********,土家族,文化程度文盲,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龙山县********号。2012年3月5日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被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4年12月7日刑满释放。2017年2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同年8月26日刑满释放。2019年10月2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1月30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10月13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米某某到广州市天河区东站路东方宝泰北门阶梯处,趁被害人钟某某熟睡,将被害人放在旁边的双肩背包偷走,背包(无法鉴定价值,包内财物不详)。经鉴定:认定检材视频资料中目标与样本中米某某是同一人。

二、2019年10月14日17时许,被告人米某某至广州市天河区猎德大道天盈广场东塔东侧人行道,用砖头将被害人卜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电动自行车的车锁砸烂,然后将电动自行车偷走并以300元卖给路边的一个老头。经鉴定:被盗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479元。经鉴定:认定检材视频资料中目标人与样本中米某某是同一人。

三、2019年10月17日12时许,被告人米某某至广州市天河区兴民路与猎德大道交界西南侧人行道,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电动自行车偷走。经鉴定:认定检材视频资料中目标人与样本中米某某是同一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案发现场照片等物证、书证;

2.​ 被害人钟某某等人的陈述;

3.​ 被告人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 现场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米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米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米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米某某有期徒刑九至十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武辉

2020年 4月15日

附:

1、被告人米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

2、公安诉讼文书卷、证据卷共3册,光碟4张;

3、《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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