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鹤检刑诉〔2020〕297号
被告人米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31981********,瑶族,初中文化,出租车司机,户籍地辰溪县**乡梯**村**组,住怀化市鹤城区**小区**栋**室。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0月14日被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经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本院审查起起诉期间,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8日23时许,被告人米某某经过怀化市鹤城区怀化大厦门口停放电动车位置处时,发现被害人罗某某停放在此的电动车车身盒子内一台黑色苹果XR手机正在响铃,后被告人见四周无人,将该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730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处追回被盗手机并返还给被害人。被告人赔偿被害人损失共计人民币3000元,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指认等笔录;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对被告人米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爱军
2020年8月11日
附:
1、被告人米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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