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丹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米某某涉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
2019年9月至12月间,被告人米某某以丹阳飞达集团老总的弟弟“朱某某”名义,在微信上结识被害人杜某甲,采用骗取杜某甲的感情、编造装修房屋、炒股等用款事由的手段,骗得杜某甲人民币29380元用于挥霍。
被告人米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案件侦破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杜某甲的陈述;3.被告人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丹阳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二、敲诈勒索
1.2019年12月,被告人米某某在微信上利用虚构的“蒋某某”的名义,以公开被害人杜某甲的裸身视频相威胁,勒索杜某甲人民币5000元。
2.2019年12月,被告人米某某在微信上利用虚构的“杜某乙”的名义,以公开被害人杜某甲的裸身视频相威胁,欲勒索杜某甲人民币10万元,后自动放弃索要该财物。
被告人米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案件侦破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杜某甲的陈述;3.被告人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丹阳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5.丹阳市公安局提取的裸身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米某某在实施敲诈勒索部分数额巨大财物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系犯罪中止,没有造成损害,应当对该部分犯罪免除处罚。被告人米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米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数罪并罚。被告人米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郝庆富
附:
1.被告人米某某现羁押于丹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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