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惠检一部刑诉〔2020〕365号
被告人米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61974********,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郑州市惠济区**镇**店**楼(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汝南县**镇**庄)。因涉嫌诈骗,于2020年7月1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长兴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3日经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7月2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长兴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长兴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米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份以来,在郑州市惠济区古荥镇**村,被告人米某某谎称其有一弟弟在郑州二十中有关系,能够帮助被害人宋某某没能考上高中的儿子办理去郑州二十中上学,以需要请客、送礼和学校收取押金为由,先后骗取宋某某人民币3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微信转账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郑州市公安局长兴路分局调取的通话录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米某某到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米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米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燕
2020年10月10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米某某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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