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Z355号
被告人米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1199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住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街**村**号**号。2020年9月3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16日被我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米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下旬,被告人米某某经朋友介绍认识了微信名叫“凤雏”(男,姓名不详,在逃)的犯罪嫌疑人,两人见面后预谋将汽车租赁公司租来的车再卖给他人的方式骗取钱财。2020年6月28日,被告人米某某按照犯罪嫌疑人“凤雏”提供的西安**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的租车电话在该公司租赁了一辆陕A****S黑色奔驰牌E200L小型轿车,并用犯罪嫌疑人“凤雏”提供的7000元钱支付了租金。当日19时许,被告人米某某将租赁的陕A****S黑色奔驰牌E200L小型轿车交给了犯罪嫌疑人“凤雏”。2020年6月30日,犯罪嫌疑人“凤雏”将陕A****S黑色奔驰牌E200L小型轿车以8.7万元的价格卖给了青海省玉树县的藏族人多丁某某。后多丁某某以9万元的价格将该车卖给了本地的藏族人边巴某某,让其儿子才仁某某使用。案发后,该车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返还给西安**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经价格鉴定:被骗的陕A****S黑色奔驰牌E200L小型轿车于2020年6月28日的市场零售价格为3312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米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2、被害人陈述;
3、证人证言;
4、鉴定意见;
5、被告人米某某的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米某某隐瞒租车实为卖车的真相,骗取他人财物33125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米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米某某判处四年以上六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孟宏安
2020年12月28日
附:
1、被告人米某某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案卷二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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