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榆区检刑检诉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某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81981********,彝族,文盲,群众,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普格县**乡**村,现住榆林市榆阳区**路**村**,个体。2019年10月31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后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7日、10月29日,被告人某某某先后两次在榆阳区古塔镇赵庄村西沙梁水畔附近向吸毒人员某某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2包,每包收款100元。
2019年9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某某某在榆阳区古塔镇赵庄村西沙梁水渠畔附近向吸毒人员某某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1包,收款100元。同年10月30日,被告人某某某在上述地点再次向某某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1包,收款100元。之后,公安榆阳分局民警在榆阳区古塔镇赵庄村将被告人某某某抓获,在其身上查获疑似毒品的小包11个,净重1.82克,并送检。经榆林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检材中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证人证言:
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某明知是毒品而多次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涛
周伟霞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某某某现羁押于榆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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