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325号
被告人米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3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焦作市**车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武陟县,住武陟县**乡**村**巷**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武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19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1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7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焦作市武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米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份,被告人米某某在未经依法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占用武陟县三阳乡三阳村12.34亩耕地建厂、硬化地面,造成被占耕地的种植条件严重毁坏。
被告人米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米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原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察笔录;
5.鉴定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米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变耕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米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米某某自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米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华磊
王峰涛
2020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米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认罚认罚具结书》一份;
3.全部证据和案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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