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齐昂检一部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米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051970********,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街道**委**组。曾因犯强奸罪,于2015年4月20日被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2018年8月12日释放。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昂昂溪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2019年12月20日由该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齐齐哈尔市公安局昂昂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米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6日11时许,被告人米某某在昂昂溪区胜合村与泰来县特勒莫村交界处的二百垧杨树林内利用粘网捕获鸟类时,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昂昂溪分局民警查获。经侦查,公安机关当场扣押米某某非法捕获的66只鸟类。民警将扣押鸟类送检,经鉴定,送检鸟类中有47只物种为白腰朱顶雀(拉丁学名Carduelis flammea)、有6只物种为黄雀(拉丁学名Carduelis spinus)、有5只物种为红交嘴雀(拉丁学名Loxia curvirostra)、有4只物种为普通朱雀(拉丁学名Carpodacus erythrinus)、有3只物种为红腹灰雀(拉丁学名Pyrrhula pyrrhula)、有1只物种为松雀(拉丁学名Pinicola enucieator),上述鸟类均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送检后尚存活的19只鸟类,民警放归大自然。
2020年10月28日,被告人米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66只鸟类(照片)、竹竿7个(照片)、粘网1张(照片);
2.书证:被告人米某某的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东北林业大学司法鉴定所出具的东林[2019]动司鉴字333号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公安机关制作的案发现场指认视频以及送检、放生鸟类的视频;
6.其他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侦破经过、指认笔录、扣押清单。
本院认为,被告人米某某违反狩猎法规,非法捕猎野生鸟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世军
检察官助理:卢雪菲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米某某现在居所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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