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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米某某非法狩猎案)_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起 诉 书

琼检二分公诉刑诉〔2020〕Z241号 

  被告人米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11982********,黎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昌江县)**镇**村委会**村**区**号,现住原籍。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霸王岭林区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昌江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于同年12月9日被霸王岭林区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27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霸王岭林区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米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昌江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改变管辖,该院于同年10月9日向本院报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8日9时,被告人米某某为了食用野生动物,在未取得狩猎证的情况下,前往霸王岭林业局雅加管护站白石管护点69小班林地内放置铁夹以猎捕野生动物。2019 年11月28日9时40分,霸王岭森林公安局民警接到他人举报后前往现场,于当晚21时将被告人米某某抓获,并当场扣押1 辆摩托车、1把钩刀、3只疑似鼠类动物(死体)、1只疑似鸟类动物(死体)、2个袋子。根据被告人米某某的交代,民警在霸王岭林业局雅加管护站白石管护点69小班林地内共查获到22 个铁夹、12只疑似鼠类动物(死体)。被告人米某某放置铁夹的地点均位于霸王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内,属禁猎区。

经鉴定,15只鼠类动物中有4只属于啮齿目( RODENTIA )松鼠科(Sciurdae) 隐纹花松鼠(Tamiops swinhoeiMilne-Edwards) ,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15只鼠类动物(死体照片)、1只鸟类动物(死体照片)、1 辆摩托车(照片)、1把钩刀、2个袋子、22个铁夹;

2.常住人口登记表、报案书、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照片、扣押清单、证明、霸王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图等书证;

3.证人李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福建闽林司法鉴定中心关于16只动物物种等问题的鉴定意见书

6.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方位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米某某以猎捕野生动物食用为目的,在未取得狩猎证的情况下,未经相关部门许可,在禁猎区使用禁用工具狩猎,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米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米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  峥

检察官助理:蒋阳艳

书  记  员:梁  臻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米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电话136376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随案移送赃证物品清单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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