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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米某甲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辰检刑检刑诉〔2021〕7号

被告人米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3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湖南省辰溪县人,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湖南省辰溪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9日被辰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30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并由辰溪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湖南省辰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米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3日18时许,被告人米某甲从辰溪县**镇**村喝完酒后,驾驶湘******小型轿车向**集镇方向行驶。当天18时55分许,途经黄溪口村滩垴上路段时与对方行驶的米某乙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刮碰,造成米某乙受伤,米某甲则驾车离开现场。经鉴定,被告人米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8.2毫克/100毫升。经认定,被告人米某甲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米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场抽取米某甲血样照片,启封前米某甲抽的血样和启封后米某甲抽的血样照片;

2、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

3、证人舒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米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查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米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米某甲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行驶,造成交通事故,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8.2毫克/100毫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米某甲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米某甲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一千元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文杰

2021年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贰册、光盘一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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