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西检一部刑诉〔2021〕Z5号
被告人米热班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531291987********,维吾尔族,小学文化,群众。住合肥市滨湖**小区**烧烤店(户籍地:新疆伽师县**镇**村**组**号)。2020年7月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合肥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监视居住。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9日被肥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因其身患疾病,于2021年1月19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本案由肥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米热班古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8日19时许,被告人米热班某某伙同马尔哈某某(另案处理)潜至肥西县上派镇万派城大润发门口,马尔哈某某负责望风,米热班某某将被害人汪某某外套口袋里的一部苹果7P手机盗走。经肥西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930元。
2.2020年6月10日21时左右,被告人米热班某某和朋友马尔哈某某等人乘坐老乡亚森某某的本田轿车至合肥市经开区翡翠路中环城购物中心,被告人米热班某某在大润发门口非机动车停车场,将被害人张某某插在挎在身上的单肩包里的一部OPPO A79手机盗走。经合肥市发展改革委员会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43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马尔哈某某、亚森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汪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米热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指认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图、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米热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伙同他人扒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36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李学勇
2021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米热班某某现被监视居住;
2.侦查卷宗贰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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