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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米稳盗窃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20〕655号

被告人米稳,男,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61990********,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汝南县,住********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3月22日被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7月15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20日被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9月3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8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米稳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3月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4日5时30分许,被告人米稳伙同“黄毛”(另案处理)经密谋后窜至本市**镇**社区**路**号**网吧伺机作案。见被害人梁某某倚靠在椅子上睡觉,米稳上前故意将几张人民币扔在地上引开坐在梁身旁的上网人员的注意力,“黄毛”趁机将梁放在面前电脑桌上的一部VIVO牌手机(约价值2373.1元)盗走。得手后,米稳二人逃离现场。公安人员于2019年11月26日在**镇**社区**路**号**住宿附近路边将米稳抓获。破案后,上述被盗手机无法起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梁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米稳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米稳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扒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米稳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符策榕

2020227

附:

1.被告人米稳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2册(光盘3张)和检察卷1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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