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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米计平危险驾驶案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交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交口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交检一部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某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3331963********,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山西省交口县**乡**村**,现住交口县**小区**号楼**,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交口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30日被交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交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7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某某甲在交口县后水头村万客来饭店饮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二轮豪爵摩托车行驶至五麟大街供热公司大门口附近时,追尾碰撞前方同向由李某甲驾驶停放在路边的晋JF08444小车尾部,造成被告人某某甲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一起伤人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某某甲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甲承担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经鉴定,被告人某某甲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82.2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现场检测报告书、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呼气检测单、保险单复印件、驾驶人信息及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吃饭单据、前科劣迹调查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证人某某乙、乔某某、某某丙证言;3.被害人李某甲陈述;4.被告人某某甲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山西晋龙司法鉴定所晋龙司鉴所[2020]毒检字第1201、120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笔录、事故现场图及现场勘验照片;7.视听资料: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某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某某甲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交口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银有

检察官助理:李凤凤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某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户籍**。

      2.案卷2册(光盘1张),《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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