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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粘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检一部刑诉〔2020〕188号 

被告人粘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03291978********,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伊川县高山镇**村**组。因犯抢夺罪,于2004年9月21日被义马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9年1月19日被伊川县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1万元(2019年9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伊川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洛阳市伊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1日10时50分许,被告人粘某某无证驾驶豫C**号奇瑞牌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伊川县**路**村路口时,与由南向北右转弯的被害人白某某驾驶的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白某某受伤。经鉴定:白某某的损伤程度已构成重伤二级。经事故责任认定粘某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白某某负此事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及到案证明、前科判决书等;2.被告人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4.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粘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二级,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粘某某犯罪以后,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伊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耀勋 2020年8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粘某某现羁押于伊川县看守所;

2.卷宗材料和证据2册,起诉书8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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