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桃检一部刑诉〔2021〕Z71号
被告人粘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102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大街**号**生活区**栋**单元**室,现租住北京市朝阳区**镇**小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主管,群众。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衡水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水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29日晚,被告人粘某某醉酒后驾驶号牌为冀TZ****号小型轿车沿宝云大街由北向南行驶到隆兴路口北侧时,与孙某某驾驶的福田牌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孙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衡水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粘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02.9mg/100ml。经衡水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孙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经衡水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粘某某承担主要责任,孙某某承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破案经过、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等;
2.被告人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频资料:查获、抽血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致一人轻伤,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晶
2021年1月22日
附:1.被告人现住取保候审地;
2.侦查卷一册、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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