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刑诉〔2019〕185号
被告人粟国祥,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3197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开江县**镇**村**组**号,住开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储存枪支罪,于2019年9月21日被开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粟国祥涉嫌非法储存枪支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粟国祥父亲粟某某2009年去世前将其购买的一支火药枪和若干火药、铁砂子遗留给粟国祥。后粟国祥将火药枪、火药和铁砂子一直放在离其居住地约200米名为“滴水崖”的洞中。
2019年上半年,陶某某(另案处理)花费700元钱在开江县**镇购买了火药枪一支。2019年7月,陶某某将该火药枪交于粟国祥保管。粟国祥便将该火药枪和自己的火药枪一并放在“滴水崖”的洞中。2019年9月10日,陶某某和粟国祥带着这两支火药枪到开江县**镇**村狩猎时,被开江县公安局民警现场查获,并依法扣押疑似火药枪2支,疑似黑火药880克和铁砂子若干。经达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的2支疑似枪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被告人粟国祥的供述与辩解;3、同案犯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彭某某、石某某的证言;5、勘验笔录、辨认笔录;6、扣押物品清单;7、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粟国祥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火药枪两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瑾
(院印)
2019年12月18日
附:1.被告人粟国祥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82829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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