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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粟某某、蒋某某寻衅滋事案)_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刑检刑诉〔2019〕4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9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3241996********,汉族,职高文化程度,群众,户籍地广西全州县**镇**村委**村**号,现住广西全州县**镇**楼**户,无业。2018年9月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青岛市黄岛看守所。

被告人粟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3241996********,汉族,群众,中专文化程度,户籍地广西全州县**镇**路**号**楼**室,现住址广西全州县**镇**期小区**栋**单元**户,无业。2018年9月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青岛市黄岛看守所。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粟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蒋某某、粟某某和郭某某(已起诉)、唐某某(已起诉)等共七人在青岛市黄岛区海王路**烧烤店内吃饭喝酒,因声音较大,坐在邻桌的薛某某看了郭某某等人一眼,郭某某对薛某某进行辱骂,薛某某打电话将此事告知其男友崔某某。当郭某某等人准备离开时,郭某某来到薛某某所在餐桌前,将脸凑到薛某某脸旁边对薛某某进行挑衅,薛某某推了郭某某一把,蒋某某用酒瓶子打了与薛某某同在一桌的孟某某的头部一下,薛某某与蒋某某等人互相撕打,后薛某某被郭某某抓住头发二人撕打,期间粟某某踢了薛某某两脚。崔某某进入烧烤店以后,和蒋某某、唐某某发生厮打。郭某某等一行人跑出烧烤店以后,薛某某追出烧烤店与对方撕打,粟某某和唐某某先后踹了薛某某几脚。2018年5月9日,经法医鉴定,孟某某、薛某某、崔某某、唐某某的伤情均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释放证明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鉴定意见;3、辨认笔录;4、视听资料;5、被害人陈述;6、证人证言;7、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粟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袁 榕

代理检察员:王菡菡

2019年1月4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粟某某现被羁押于青岛市黄岛看守所;

2、侦查卷宗贰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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