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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粟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通检刑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粟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311978********,侗族,中专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湖南省怀化市通道侗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3月4日被通道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3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道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粟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0日16时许,被告人粟某某无证驾驶湘******四轮小轿车在通道侗族自治县**镇**村往牙屯堡镇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村一微弯路段时,粟某某超越石某某驾驶的湘******普通二轮摩托车过程中,粟某某所驾车辆车头左侧与相对方向黄某乙驾驶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车头发生碰撞,导致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及黄某乙被撞到道路左侧田地中,湘******普通二轮摩托车侧翻入右侧水沟。事故造成黄某乙当场死亡、石某某受伤及三车不同程度受损。随后,粟某某主动拨打了报警电话,在现场等待交警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经交警部门认定,粟某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粟某某分别与被害人黄某乙之子黄某甲、被害人石某某达成了赔偿协议。协议约定,粟某某赔偿死者家属黄某甲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22万元,已支付10万元,黄某甲对粟某某谅解。粟某某已赔偿石某某10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酒精测试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单、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常住人口登记卡、洪江区火化证明书、户口注销证明、收条、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道路交通事故死亡赔偿协议书、刑事谅解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黄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石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粟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粟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酌情从重处罚。与被害人及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已赔偿部分,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粟某某有期徒刑六至八个月,如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小红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粟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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