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Z2246号
被告人粟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21995********,汉族,专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汉寿县**街道**社区**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6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1日1时30分许,被告人粟某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龙岗区**街道**大道**门口路段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被告人粟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6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结果为105.42mg/100ml。经查,被告人粟某某持有C1驾驶证,但未持有二轮摩托车驾驶证,属于准驾车型不符。其驾驶的无号牌轻便二轮摩托车不具有行驶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抽血告知书、现场笔录、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情况说明、驾驶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粟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粟某某无二轮摩托车驾驶资格醉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稀芝
检察官助理:王一如
2020年9月1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粟某某联系电话为187********,担保人陈某某联系电话为15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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