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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粟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部刑诉〔2020〕193号 

被告人粟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6231969********,汉族,初中文化,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务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湖南省武冈市**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村**号附**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4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2日20时许,被告人粟某某酒后驾驶沪C3****吉普牌小型轿车沿武冈市武强路自南向北行驶,行驶至晚安家居店前路段时,与前方王某某驾驶的湘E****5福特牌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然后在倒车的过程中,又与右侧后方何某某驾驶的湘E****2吉利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三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武冈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粟某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永州大正司法鉴定所鉴定,粟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5.66mg/100ml。

被告人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2020年2月1日,粟某某赔偿了王某某、何某某车辆损失,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到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户籍资料、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收条、谅解书等书证;被害人王某某、何某某的陈述;被告人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永州大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粟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造成了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粟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冈市人民法院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粟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0687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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