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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粟某某寻衅滋事案)_邵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邵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邵东县院刑诉〔2019〕442号

被告人粟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邵东县**乡**村**组**号,住邵东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日被邵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日被邵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0月1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粟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15日16时许,被告人粟某某为争夺邵东县城*内的“槽子”(指赌场)地盘,纠集陈某某(已判刑)、刘某某(已判刑)、彭某某(已判刑)、蒋某某(在逃)、“菊宝”(未查明身份)及“龙龙”(未查明身份)等人去冲“槽子”。后陈某某、彭某某、蒋某某、刘某某等人驾车到皮具工贸园内找到正在赌博被害人赵某某,陈某某喊“给我打”,刘某某、“菊宝”等人就对被害人赵某某拳打脚踢,蒋某某等人持管杀将赵某某右肩、右肘、右小腿砍伤。2017年9月13日,经伤情鉴定认定,被害人赵某某构成轻伤二级。2019年9月1日,被告人粟某某主动到邵东县公安局红土岭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户籍资料;2.证人证言:证人姚某某、陈某某、刘某某、彭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粟某某纠集他人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粟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东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周玉宏

2019年10月18日

附:

1.被告人粟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03674****。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讯问被告人同步录音录像光碟1张。

3.证人名单:姚某某、陈某某、刘某某、彭某某。

4.鉴定人名单:雷某某、容某某。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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