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Z3609号
被告人粟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1225198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会同县**镇**村**组**号,于2020年5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10月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粟某某在东莞市**镇**村**五金厂员工宿舍**房,趁同宿舍的被害人刘某某去洗澡,盗走刘某某放在床上的一部VIVO牌X20型手机(约价值2000元)后逃离现场,并将该手机销赃牟利。
2、2019年9月12日7时许,被告人粟某某去到东莞市**镇**路**住宿二楼接待处房间内,趁被害人夏某某在床上睡觉,盗走夏某某放在床头的一部OPPO牌R9S型手机(经鉴定,价值225元)后逃离现场,将该手机自己使用。
3、2020年4月25日7时许,被告人粟某某在东莞市万江区**模具有限公司的员工宿舍**号房内,趁同宿舍的被害人胡某某去卫生间洗漱,将胡某某放在床边充电的一部华为6型手机(约价值约1500元)盗走后逃离现场,并将该手机销赃牟利。
4、2020年5月21日,被告人粟某某在东莞市**镇**路**巷**号**房内,盗走了同宿舍的被害人李某某放在床边的一部华为牌P9型手机(约价值200元)、被害人何某某放在床头的一部苹果牌手机(约价值500元)后逃离现场,并将该两台手机销赃牟利。
2020年5月28日公安机关在**镇**路**号出租屋**房抓获粟某某,当场搜获赃物OPPO牌R9S手机一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现场勘验材料,物证手机,价格鉴定意见,到案经过等书证,被害人夏某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粟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的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展雯
2020年10月13日
附:
1、被告人粟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三册、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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