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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粟某某贩卖毒品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刑诉〔2020〕2065号

被告人粟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211998********,汉族,文化程度大专,农民,住湖南省长沙县**镇**社**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23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变更为监视居住,同年5月11日再次变更为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1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粟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3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粟某某多次从“**哥”、“**哥”、“**欢”等人处购买大麻,共计购得价值5000余元的大麻60克左右,并用于自己吸食及向他人贩卖。现已查明被告人粟某某多次将大麻贩卖给程某某(另案处理)、楼某某、“郭某某”等人,以拍下被告人粟某某发布在闲鱼平台上的二手手机链接为主要方式进行交易,大麻通过快递寄送,毒资通过支付宝支付,具体如下:

1、2020年3月13日,被告人粟某某通过闲鱼平台卖给程某某1400元钱的大麻。

2、2020年3月16日,被告人粟某某通过闲鱼平台卖给程某某815元钱的大麻。

3、2020年4月16日,被告人粟某某通过闲鱼平台卖给程某某900元钱的大麻。

4、2020年3月13日,被告人粟某某通过闲鱼平台卖给“郭某某”3525元钱的大麻。

5、2020年4月16日,被告人粟某某通过闲鱼平台卖给楼某某1800元钱的大麻。

6、2020年1月至同年3月期间,被告人粟某某陆续通过微信卖给“M**”各200元钱的大麻8次左右。

2020年4月22日,被告人粟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档案、接受证据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聊天记录、QQ聊天记录、支付宝交易记录、闲鱼交易记录截图等;

2.证人证言:证人程某某、楼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刑事搜查笔录及照片、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及检查笔录、提取电子证据清单、称量笔录及视频;

5.鉴定意见:诸暨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宁波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浙江大学植物鉴定报告;

6.电子数据:移动U盘;

7.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粟某某无视国法,明知是毒品而多次向他人非法贩卖,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故对被告人粟某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粟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8月21日

附:

1.被告人粟某某现押于诸暨市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宗2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移送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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