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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粟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桂市临检公诉刑诉〔2019〕117号

被告人粟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322196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县,住临桂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2018年8月29日被桂林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桂林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粟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粟某某为了在桂林市临桂区**镇**村委会**村“**塘”(小地名)山场开办养殖场,向村民租用了该山场。2017年6月至12月,粟某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在未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在该山场山顶上挖掘出约20亩平地,并将挖掘出的泥土运走,造成林地大量毁坏。经桂林市绿源林业规划设计有限公司鉴定,临桂区**镇**村委*林班**小班取土场占用的林地面积为1.647公顷(合24.7亩),林地类别为商品林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粟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粟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韦文婷

2019年7月22日

附:1.被告人粟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随文移送案卷贰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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