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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粟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四部刑诉〔2020〕2号

被告单位贵州**矿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81670707195J,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路**幢**单元**房**号,法定代表人粟某某。

诉讼代表人朱某某,男,汉族,197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225251970********,住清镇市**路**号,系贵州**矿业有限公司**(电话1396512****)。

被告人粟某某,男,汉族,196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225021968********,初中文化,户籍地贵州省清镇市红旗**号**号,现住清镇市**,系贵州**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清镇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月21日经我院决定取保候审,并由清镇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清镇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贵州**矿业有限公司及被告人粟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10月18日补查重报,其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同年12月2日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2020年1月2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8年1月,“贵州**矿业有限公司”在清镇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被告人粟某某系**公司法定代表人,全权负责公司的运营、生产及销售。2013年4月,**公司取得清镇市麦格乡大青树铝土矿的采矿许可证。之后,**公司在未取得占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通过自行开采和分包开采的方式,非法占用林地进行矿石开采,经云南昆明忆尘森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贵州**矿业有限公司在清镇市麦格乡占用林地面积合计497.390亩,其中防护林219.038,用材林248.817亩,果树林29.535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户籍信息等;2.证人彭某某、杜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冯某某、唐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5.司法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贵州**矿业有限公司及被告人粟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三百四十六条“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粟某某具有自愿认罪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且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法律规定,建议对被告单位贵州**矿业有限公司判处罚金,对被告人粟某某判处2-4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镇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玉碧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粟某某现在家候审(电话1398517****)。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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