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资检一部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某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329197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广西资源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资源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30日被资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资源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甲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份左右,被告人某某甲带着捕猎夹、绳子、报警器等狩猎工具去到白毛冲附近的大坪里山场(小地名)设置捕猎陷阱。五月中旬,被告人某某甲手机接到捕猎陷阱发出的报警信息,被告人某某甲到设置陷阱的地方发现一直麂子(又称赤麂、黄猄)被捕获了。后被告人将其带回家中进行处理,食用了大部分麂子肉,剩下两条麂子腿放在冰箱冷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中国电信桂林分公司客户详单(短信彩信清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 证人王某某、张某某、某某乙的证言;3. 被告人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甲在禁猎区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某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某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某某甲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作威
2020年9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8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资检一部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粟厚赋,男,1977年11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32919771110037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广西资源县中峰镇大庄田村白毛冲二十二组07-2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资源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30日被资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资源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粟厚赋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份左右,被告人粟厚赋带着捕猎夹、绳子、报警器等狩猎工具去到白毛冲附近的大坪里山场(小地名)设置捕猎陷阱。五月中旬,被告人粟厚赋手机接到捕猎陷阱发出的报警信息,被告人粟厚赋到设置陷阱的地方发现一直麂子(又称赤麂、黄猄)被捕获了。后被告人将其带回家中进行处理,食用了大部分麂子肉,剩下两条麂子腿放在冰箱冷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中国电信桂林分公司客户详单(短信彩信清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 证人王玉艳、张征源、粟后明的证言;3. 被告人粟厚赋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粟厚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粟厚赋在禁猎区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粟厚赋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粟厚赋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粟厚赋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作威
2020年9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8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