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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粟某甲滥伐林木案)_云南省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174号

被告人粟某甲,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61987********,彝族,小学文化,粮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镇沅县),住镇沅县**村委**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镇沅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30日被镇沅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对其重新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普洱市镇沅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粟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被告人粟某甲为种植茶叶,在位于镇沅县**村**组小地名为“**”的自家承包经营的土地上,使用油锯砍伐77株旱冬瓜(软阔)树,经鉴定,活立木蓄积达29.9818立方米,材积为16.9397立方米。经鉴定,涉案林木的价值为3388元。被告人粟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告人粟某甲滥伐林木使用的油锯(以照片形式呈现);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正侧面照片、户口证明、传唤证、前科查证情况说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3.证人证言:归案情况说明及粟某乙、叶某某证言;4.被告人粟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滥伐林木现场调查情况、调查结论告知书、鉴定聘请书、涉案林木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辨认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查照片、现场示意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粟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粟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采伐林木活立木蓄积达29.9818立方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粟某甲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勇

检察官助理:王云超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粟某甲现在家候审。

2.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起诉书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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