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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粟某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19〕1980号

被告单位珠海西**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西**公司”),单位实际地址为东莞市谢岗镇**社区**大道**号**大厦,法定代表人粟某甲。

诉讼代表人艾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系珠海西**公司指定诉讼代表人。

被告人粟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5231984********,汉族,文化程度高中,系珠海西**新材料有限公司和东莞市西米新材料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者,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邵阳县**乡*8村**组**号,暂住地为广东省惠州市**区**路**小区**房。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10月19日被珠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1月23日被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逮捕,于2019年6月14日被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粟某甲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后,于2019年4月4日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8月29日,被告人粟某甲在本省珠海市登记注册被告单位珠海西**新材料有限公司,开始经营危险化工溶剂贸易,其实际办公地点位于本市谢岗镇**社区**大道**号**大厦。经营期间,粟某甲以珠海西**公司的名义,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为东莞市原**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原**公司”)等多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总额共5024860.5元,涉及税额共730108.11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为东莞原**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

2016年2月至2017年2月,粟某甲以珠海西**公司的名义,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为东莞原**公司、徐某某(已判决)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3份(发票号码分别为186***71-186***73、136***93-136***96、145***00-145***03、012***79、013***18、013***11-013***12、014***19-014***20、014***23-014***24、014***33-014***34、014***87-014***88),以6.5%-7.3%的比例收取开票费用,价税总额为2263504.5元,涉及税额为328885.34元。

(二)为东莞安**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

2016年1月,粟某甲以珠海西**公司的名义,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通过马某某(另案处理)为东莞市安**化工有限公司、杜某某(已判决)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发票号码分别为137***75-137***80),以5.2%比例收取开票费用,价税总额为603568元,涉及税额为87698元。

(三)为深圳金**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

2017年4月,粟某甲以珠海西**公司的名义,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为深圳市金**高分子有限公司、钱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发票号码分别为092***60-092***61),价税总额为229488元,涉及税额为33344.42元。

(四)为深圳恒**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

2015年10月至2016年12月,粟某甲以珠海西**公司的名义,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为深圳市恒**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潘某某(另案处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8份(发票号码分别为055***21-055***23、055***03、137***66-137***67、136***76-136***77、145***31-145***33、448***89-448***91、013***48-013***51),以5.5%-6%的比例收取开票费用,价税总额为1928300元,涉及税额为280180.3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检查材料,税控盘等物证,银行交易流水、涉案发票凭证等书证,粟某乙等证人的证言,被告人粟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珠海西**新材料有限公司、被告人粟某甲无视国法,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单位珠海西**新材料有限公司、被告人粟某甲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黎雨轩                                        

2019年7月25日

附:

1.被告单位珠海西**公司诉讼代表人艾某某联系方式:138******95;

2.被告人粟某甲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8******29;

3.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八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4.随案移送量刑建议书;

5.随案移送涉案物品;

6.建议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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