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一部刑诉〔2020〕Z2969号
被告人粟登伟,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102199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涪陵区,住**乡**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东莞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8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6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粟登伟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9月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粟登伟原系东莞市**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位于本市**镇**社区)的汽车销售员。粟登伟因沉迷赌博,遂以让客户先行垫付购置税、帮客户缴纳车贷、让客户购买保养套餐等为由,让客户通过微信、支付宝将相应费用转到其的微信、支付宝账户上,其再将客户转给其的费用充值到游戏账户中进行赌博。2020年3月26日8时25分许,粟登伟报案,公安机关在本市**镇**社区**酒店**房将其带回派出所,并对其取保候审。2020年4月17日20时3分许,粟登伟联系公安机关,供述有新的犯罪事实。经查,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期间,粟登伟诈骗了被害人麦某某31809.7元、被害人李某甲3200元、被害人杨某某4030元、被害人黄某某43000元、被害人邹某甲20380元、被害人陈某某15646元、被害人沈某某15000元、被害人周某某3000元、被害人戚某某6926.5元、被害人刘某某7283.33元、被害人李某乙3600元、被害人蒋某某4366.72元、被害人邹某乙7399.47元、被害人杜某某6050元、被害人聂某某23893.8元、被害人张某某25000元、被害人胡某某28900元、被害人青某某20000元、被害人蒲某某48000元、被害人戴某某19000元、被害人孟某某10700元、被害人吴某某49000、被害人常某某71800元、被害人郭某某25000元(共计49298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胡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粟登伟的供述和辩解;4.电子数据:微信交易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粟登伟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粟登伟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爱新
2020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粟登伟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
2.侦查卷伍册(光盘三册)和检察卷一册。
3.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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