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包检刑诉〔2020〕1253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02198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住**巷**幢附**号,2013年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20年3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21时10分左右,被告人梁某某酒后驾驶皖A7****号小型轿车,沿合肥市包河区**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路交口南侧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随后提取梁某某血液样本两份送安徽省龙图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检验鉴定,经检验鉴定,梁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9.2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玉屏
2020年7月17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 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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