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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粱某某妨害公务案)_甘肃省张掖市山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张掖市山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一部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粱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226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山丹县**乡**村**社,住山丹县**镇**村出租房。因殴打他人,于2017年1月被山丹县公安局清泉派出所决定罚款500元。因无证驾驶机动车,于2018年7月被山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决定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1000元。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山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日19时30分许,山丹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接到“甘肃**专卖”店经营者陈某甲报警称“有一醉酒男子在店内闹事,要求处理”,值班民警李某某带领辅警黄某某前往处警。到店后,李某某、黄某某得知醉酒闹事的男子已到该铺面二楼的“**烤肉”店内,遂进入该店。当李某某劝阻手持铁质烧烤签正在店内闹事的被告人粱某某放下烧烤签并离开烤肉店时,被告人粱某某手持烧烤签走向李某某,李见状躲避,被告人粱某某随即将李猛推一把。19时40分许,李某某、黄某某将被告人粱某某依法带至山丹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办案区调查并约束醒酒,被告人粱某某先是在警车内对二人进行辱骂,后又在城关派出所值班室谩骂值班民辅警,并拍打值班室桌子,李某某制止时,被告人粱某某在李胸部猛捣一拳。黄某某在民警指挥下将被告人粱某某带往留置室醒酒时,被告人梁某某拒不配合,在留置室内猛烈击打、踹踏留置室大门。经山丹县人民医院诊断证明李某某胸部损伤,黄某某胸部损伤、左手背皮肤擦伤。

被告人粱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出院病情证明书等书证;2.证人陈某乙、王某某、张某某、樊某某、陈某甲等的证言;3.被告人粱某某的供述及指认笔录;4.现场勘验记录、现场图及照片;5.物证照片;6.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7.执法记录仪内视频、山丹县城关派出所内监控及视频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粱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粱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粱某某拘役二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  荣

2020年12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粱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山丹县**镇**村出租房

2.起诉书八份、量刑建议书二份、侦查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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