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东检一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粱某某,曾用名粱永,男性,197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331970********,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务农,住河东区**村。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8月5日被莒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6月7日被郯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21日被临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九万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4日被逮捕。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或与王王某(身份不明,另案处理)结伙,携带凶器等窜至临沂市河东区太平办事处、郑旺镇、八湖镇、汤河镇、相公办事处、莒南县板泉镇等盗窃9次,造成被害人损失95000余元。
第一组,太平办事处辖区部分
1.2019年9月3日凌晨,被告人粱某某窜至临沂市河东区太平办事处葛寨村临沂市河东区**村刘某某经营的“依林超市”内,盗窃现金3000余元,各类香烟一宗,造成被害人损失7500余元;又窜至葛某某家,盗窃花生油10斤;又窜至临沂市河东区太平办事处小徐寨村临沂市河东区**村陈某经营的“乐源果蔬超市”门前,盗窃欧派牌电动自行车一辆,案发后此电动自行车的电瓶已发还被害人。
2.2019年9月13日凌晨,被告人粱某某窜至临沂市河东区太平办事处东张屯村临沂市河东区**村常某经营的“梦玮超市”,盗窃未遂。
3.2018年9月15日凌晨,被告人粱某某伙同王某(身份不明,在逃)窜至大刘寨村逃)窜至临沂市河东区**村刘某某经营的“聚财超市”,盗窃各类香烟106条、现金2000余元,造成被害人损失15000余元。
第二组,郑旺镇辖区部分
4.2019年9月6日23时许,被告人粱某某窜至临沂市河东区**镇**村何某某经营的“佳和超市”内,盗窃现金20000元、各类香烟一宗,造成被害人损失25000余元。
5.2019年9月11日凌晨,被告人粱某某窜至临沂市河东区**镇**村郑某营的“顺意超市”内,盗窃现金4800元、各类香烟41条,牛奶2箱,造成被害人损失9100余元。
第三组,八湖镇辖区部分
6.2018年9月24日凌晨,被告人粱某某伙同王某(身份不明,在逃)窜至逃)窜至临沂市河东区**镇**村刘某某经营的“胜源超市”内,盗窃现金4000余元,各类香烟一宗,造成被害人损失15000余元;又窜至付某某经营的“东城百货”门前,盗窃大阳牌摩托车一辆;又窜至董某经营的“东旭批发超市”,盗窃未遂。
第四组,汤河镇辖区部分
7.2018年12月24日晚12时许,被告人粱某某窜至临沂市河东区汤河办事处东岭村扈某某经营的“全程超市”内,盗窃香肠10斤、各类香烟一宗,造成被害人损失3200余元。
第五组,相公办事处辖区部分
8.2018年3月11日凌晨,被告人粱某某伙同王某(身份不明)窜至临沂市河东区相公镇李沙兰村临沂市河东区**镇**村李某某经营的“金泽超市”,盗窃各类香烟一宗、现金2000余元,造成被害人损失21000余元。
第六组,莒南县板泉镇辖区部分9.2019年9月8日凌晨,被告人粱某某窜至临沂市莒南县板泉镇渊子崖村临沂市莒南县**镇**村林某某经营的“林记超市”,盗窃未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或与他人结伙,携带凶器盗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部分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处罚。其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宗学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粱某某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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