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宣化区院一部刑诉〔2020〕445号
被告人糜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221988********,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有限公司工人,住张北县**镇**村**号,2020年6月曾因殴打他人被行政处罚。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糜某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7日凌晨0时10分许,被告人糜某某驾驶冀G1****号白色吉利牌小型汽车,系当晚22时许将车停在宣钢医院对面路边,自己在车内喝了四听啤酒后准备回张北县,行驶至宣化钟楼大街与柳川河东路交叉路口处,因酒后驾车被交警当场查获,现场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93mg/100mg/100ml,后经抽血送检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8.85mg/100ml。其对查获经过及酒精检测鉴定结果无异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取保候审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破案报告,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查获经过,呼气检测结果,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调查记录,鉴定委托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户籍证明信,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放车单存根,光盘制作说明等;2.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糜某某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检材照片、查获经过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糜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宣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金峰
检察官助理:闫晓静
(院印)
2021年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糜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31532****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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