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城检公诉刑诉〔2020〕272号
被告人糜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030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路**号**居**栋**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0月15日被惠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8日被惠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22日被惠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惠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惠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20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30日23时47分许,被告人糜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粤LJ****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惠城区**路**局路口路段时,被惠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江南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现场检测的酒精呼气结果为144mg/100ml。经鉴定,被告人糜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36.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刑事案件受理、立案材料;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指认照片;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现场酒精吹气检测单;鉴定意见;视频光碟;被告人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糜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糜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清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糜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317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与《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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