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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糜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检一部刑诉〔2020〕1744号

被告人糜某某,男,197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201974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常熟市**镇**村**宕**号。被告人糜某某曾因盗窃,于2011年4月2日被常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因赌博,于2011年8月26日被常熟市公安局罚款五百元;因盗窃,于2019年10月18日被常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犯盗窃罪,被常熟市人民法院分别于2009年11月12日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于2012年4月13日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因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4年7月29日被常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因犯盗窃罪,被常熟市人民法院分别于2015年12月3日判处拘役六个月、于2016年10月28日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7年12月6日判处拘役六个月、于2018年9月11日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2月27日释放。被告人糜某某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9月2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羁押),同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糜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4日夜间,被告人糜某某至常熟市虞山街道环城南路中展宾馆门口停车场,采用强拉硬拽车门的手段欲窃取该停车场汽车内的财物,后将被害人刘某某的车牌号为苏E2****的“捷豹”牌汽车的门把手、被害人周某某的车牌号为苏E1**的“福特”牌汽车的门把手、被害人陈某某的车牌号为苏FD**的“海马”牌汽车的门把手等部件损坏,但均未窃得财物。上述车辆被损坏部件经常熟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共计价值人民币8109 元。

被告人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2020年11月20日,被告人糜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维修结算单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周某某、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常熟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常熟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7.常熟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糜某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糜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糜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樊力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糜某某现羁押于常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4.常熟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录像光盘1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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