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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糜某某非法狩猎案)_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沅检刑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糜某某,男,1948年10月5日出生,民身份证码4330221948********,土家族,小学文化,务农,湖南省沅陵县人,现住湖南省沅陵县******组。

本案由沅陵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糜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下半年,被告人糜某某为防止其在沅陵县**镇**村**组**山场种植的桃树果实不被鸟类啄食,在沅陵县城内购买了两副捕鸟网并架设在桃树林周围用来猎捕鸟类,至2020年4月11日,该捕鸟网上共捕获鸟类22只,该些鸟类均已死亡。经鉴定,该22只鸟类为国家保护的三有野生动物,分别为6只灰头鹀,4只树鹨,10只大山雀,2只[树]麻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唐某某、瞿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指认笔录;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糜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狩猎国家保护的三有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理,故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琼

2020年6月29日

附件:

1. 被告人糜某某现在家候审;

2. 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5. 证人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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