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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糯某某、温某某盗窃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未检刑诉〔2019〕15号

被告人糯*(自报),男,景颇族,1988年**月**日出生,缅文九档,务工,家住缅甸**市**村,案发前住缅甸**新寨,国籍不明。2016年11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瑞丽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17年8月19日刑满释放。2019年4月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6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被告人温*(自报),男,缅族,1997年**月**日出生,缅文二档,务工,家住缅甸**伍贝,案发前住缅甸**房,国籍不明。2019年4月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6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本案由云南省瑞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糯*、温*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

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8月19日,被告人儒**与彭**在瑞丽市**村**巷**号门口,将被害人赖某某停放于此的一辆银蓝色极速保时马牌电动车(车牌号:云******)盗走,未追回。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格为人民币2880元;

2、2018年12月21日10时许,被告人糯*与阿*在瑞丽市瑞丽大道汇洋劳务有限公司门口,将被害人张某甲停放于此的一辆雅迪牌电动车(车牌号:云******)盗走,未追回。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格为人民币3582元。

3、2018年12月23日,被告人糯*与阿*在瑞丽市屯**村**号,将被害人郭某某停放于此的一辆银灰色绿驹牌电动车(车牌号:云******)盗走,未追回。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格为人民币3040元;

4、2018年12月28日14时许,被告人糯*与阿*在瑞丽市下弄安137号,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于此的一辆白色轻捷牌电动车(车牌号:云******)盗走,未追回。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格为人民币2400元。

5、2019年2月10日,被告人糯*与彭*在瑞丽市弄**组**号,将被害人郭某某停放于此的一辆红色万达牌电动车(车牌号:云******)盗走,未追回。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格为人民币2240元。

6、2019年2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糯*与彭*在瑞丽市**国际商贸城服装区**栋**号,将被害人玛某某停放于此的一辆白色爱玛牌电动车(云******)盗走,未追回。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格为人民币2700元。

7、2019年3月11日18时许,被告人糯*与彭*在瑞丽市瑞丽市**B栋12楼6号,将被害人邓某某停放于此的一辆白色雅迪牌电动车(车牌号:云******)盗走,未追回。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格为人民币3200元。

8、2019年3月11日20时许,被告人糯*与阿*、彭*在瑞丽市**弄**号院子,将被害人顾某某停放于此的一辆黑色台源牌电动车(车牌号:云******)盗走,未追回。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格为人民币2384元。

9、2019年3月15日17时许,被告人糯*、温*与散*、彭*(二人在逃)在瑞丽市**村**号,将被害人颜某某停放于此的一辆黑色台铃牌电动车(车牌号:云******)和被害人喊**停放于此的一辆黑色爱尚牌电动车(车牌号:云******)分别盗走,未追回。经鉴定,被盗的台铃牌电动车价格为人民币2280元,被盗的爱尚牌电动车价格为人民币2384元;

10、2019年3月18日00时许,被告人温*与阿*、散*、彭*(三人在逃)在瑞丽市**弄**号,将被害人张某乙停放于此的一辆黑色雅迪牌电动车(车牌号:云******)和被害人晏某某停放于此的一辆灰色海洋之星牌电动车(云******)分别盗走,已追回。经鉴定,被盗黑色雅迪牌电动车价格为人民币3808元,被盗的灰色海洋之星电动车价格为人民币2146元。

11、2019年3月18日,被告人糯*与温*、阿*、彭*在瑞丽市**楼道旁,将被害人刘某某停放于此的一辆白色绿能牌电动车(车牌号:云******)盗走,已追回。经鉴定,被盗电动车的价格为人民币3040元。

12、2019年3月24日22时许,被告人糯*与阿*、散*、彭*在瑞丽市下弄安154号,将被害人小*停放于此的一辆紫色雅迪牌电动车(车牌号:云******)和被害人段某某停放于此的一辆蓝色康陵牌电动车分别盗走,未追回。经鉴定,被盗紫色雅迪牌电动车价格为人民币3408元,被盗蓝色康陵牌电动车价格为人民币3040元。

13、2019年3月24日23时许,被告人糯*与阿*、散*、彭*在瑞丽市弄**村**号实施盗窃,将被害人觉**停放于此的一辆白色京鑫牌电动车(云******)盗走,未追回。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格为人民币3040元。

被告人糯*、温*均对指控的盗窃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糯*、温*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糯*、温*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丽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天粉

2019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糯*、温*现被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3册,光盘14张,认罪认罚材料1套,补充材料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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