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航检一部刑诉〔2020〕521号
被告人系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251977********,汉族,中专毕业,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市**科技公司”)**处**部课长,户籍地湖北省襄樊市谷城县,住湖北省襄樊市谷城县**镇**村**组。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5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执行逮捕,于2019年12月3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系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至2019年,被告人系某某在深圳市**科技公司**处**部门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物料样品检验过程中,为**精密配件(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电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上述公司员工给予的财物,金额共计人民币31万元。
2019年10月9日,被告人系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系某某已退回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2)劳动合同书、职务证明;
(3)付款凭证、费用报销单;
(4)评估报告、工程样品进料检验报告、批量验证报告;
(5)手机取证报告;
(6)手机短信记录;
(7)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
(8)缴款票据、刑事谅解书;
(9)受案经过、到案经过等;
2.证人余某某、陈某某、赵某某证言;
3.被告人系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系某某作为深圳市**科技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系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退回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系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零六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沈宏伟
检察官助理:徐家昌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系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襄樊市谷城县**镇**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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