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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素某某交通肇事案)_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诉刑诉〔2019〕1085号

被告人素某某,女,195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119195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丹阳市**镇**村**号。被告人素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9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3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丹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9日19时41分,被告人素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沿丹阳市窦浦线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该道路“东源气站”西侧路段时,撞上前面同方向步行的王某甲,造成车辆受损、王某甲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王某甲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认定,被告人素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王某甲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素某某明知他人报案仍在现场等待,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接受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案件侦破经过等书证;2.证人王某乙、谢某某、毛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车辆痕迹勘验记录等勘验笔录;6.事故路段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素某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供认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郝庆富

2019年10月24日

附:

    1.被告人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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