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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素郞旺都故意伤害案)_金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金川县人民检察院

金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一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素郞旺都,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2261978********,藏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金川县**乡**村**组,现居住地:四川省金川县**乡**村**组。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经金川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9日被金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金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素郞旺都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份,被告人素郞旺都与其某某(死者)、更某某三人合资购买一辆黄色金刚翻斗车,2019年底三人决定将该车出售给他人,因出售价格的问题,2020年4月15日被告人素郞旺都与其某某在微信聊天中发生了争执。2020年4月18日被告人素郞旺都在毛日乡七一村“雄列山”(地名)赶牛途中遇见了其某某,双方因出售合资车辆的问题发生了争执,在斗殴过程中,其某某被素郎旺用折叠刀刺中左胸部,致其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其某某系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案发当天被告人素郞旺都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折叠刀等物证;2.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登某某更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 、检查、辨认等笔录;6.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素郞旺都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其某某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代云燕

2020年7月24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金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涉案工具随案移送;

4起诉书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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