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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索多、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金检二部刑诉〔2020〕284号

被告人索多,男,198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2221988********,藏族,初中文化,个体从业,户籍地:四川省理县********号,住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单元****号。2003年12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2016年6月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又十天,2016年6月24日刑满释放。2019年9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某某,曾用名郭泉,男,197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921197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从业,户籍地:四川省蓬溪县********号,住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单元****号。2005年9月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5年12月21日刑满释放。2019年9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索多、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8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6日1时许,被告人郭某某在明知被告人索多已饮酒的情况下仍将其所有的川A*****宝马汽车交由索多驾驶。同日1时8分许,索多驾驶上述车辆搭载郭某某沿蜀西路由向东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成都市金牛区通力下穿隧道进城方向出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挡获,后索多被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被告人索多血液乙醇浓度为139.1毫克/100毫升。另查明,被告人索多的机动车驾驶证已于2014年被注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索多、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索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郭某某明知他人饮酒而提供车辆驾驶,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索多、郭某某系共同故意犯罪,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索多、郭某某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索多无机动车驾驶证而醉酒驾驶,应当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索多、郭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索多、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索多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拘役二个月,适用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  蒋运军

                                   2020年7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索多、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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