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夏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夏检诉刑诉〔2020〕6号
被告人才某某,男,藏族,出生于1992年**月**日,身份证号码:6323221992********,文盲,户籍所在地青海省尖扎县,现住青海省尖扎县马克塘镇**村**号,僧人。2019年9月10日被夏河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4日被我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夏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索某某,男,藏族,出生于1996年**月**日,身份证号码:6230271996********,文盲,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夏河县,现住夏河县达麦乡**行政村**自然村**号,务工。2019年9月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夏河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4日被我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夏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夏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才某某、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延长审查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4日,被告人才某某提议对拉卜楞寺医学院门诊部实施盗窃,才本将拉卜楞寺医学院门诊部的进出方式及存放钱款的位置告诉被告人索某某,让索某某乘医学院门诊部中午无人时实施盗窃,索某某于当日中午12时许藏匿于门诊部的一杂物间内,待医学院工作人员下班后潜入门诊部,盗走现金11000元,黑色苹果7手机一部,赃款被两名被告人平分后挥霍,手机由索某某使用,经夏河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的黑色苹果7手机价值3062元。
2019年9月8日下午,被告人索某某提议对拉卜楞寺上部32号僧舍实施盗窃,索某某与才某某发现盗窃目标僧舍大门上锁,拿着事先准备好的电锯,驾驶车牌号为甘N*****的车辆来到目标僧舍,由索某某在门口放风,才本翻墙进入僧舍实施盗窃,才本将保险柜抬到僧舍大门处,用电锯将僧舍大门内的合页处锯断,两人将保险柜抬出僧舍大门装入作案车后备箱内离开现场,后将保险柜内的70451元取走,保险柜丢弃后前往合作市挥霍。经夏河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的保险柜价值176元。
被告人才某某、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才某某、索某某,先后两次以非法占有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中一起为入室盗窃,被盗钱款和财物共计84689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才某某、索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夏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 斐
书记员:安斌斌
2020年1月16日
附:1、案卷贰册;
2、被告人才某某、索某某现羁押于夏河县公安局看守所。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