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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索某某、杨某某等人盗窃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一部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索某某,男,1965年**月**日生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住三河市燕郊开发区**小区。身份证号码:150204196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1987年6月29日因犯抢劫罪被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2年7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6年6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十天。2019年5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三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10月3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三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3年**月**日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住河北省香河县。身份证号码:230103196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02年1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05年3月2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9年7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2年1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3年9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2014年3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6年3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1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三河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9年10月3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三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4年**月**日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住北京市通州区**村。身份证号码:230104196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07年7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9年4月24日因盗窃行为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九个月,后因病被所外执行,期间因违法行为被收所执行同时被延长劳动教养六个月;2013年4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10月3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三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三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索某某、杨某某、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0日9时许,在三河市燕郊开发区燕顺医院门前,被告人索某某、杨某某、刘某某分工协作、互相配合从被害人常某某上衣口袋扒窃华为牌手机一部。经三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相关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索某某、杨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索某某、杨某某、刘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合法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凤芝

2020年2月19日



附:

1、被告人索某某、杨某某、刘某某现羁押于三河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一卷二册;

3、光盘十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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