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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索某某交通肇事案)_甘肃省玛曲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玛曲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玛曲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玛检一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索某某,男性,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30251958********,藏族,文盲,牧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玛曲县****行政村,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3日被玛曲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0日被玛曲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9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玛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索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4月2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9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日20时17分许,被告人索某某驾驶灰色长安牌小型轿车(车牌号甘P2****,车辆识别代码LS5W3ABR89B152478)沿玛曲县黄河路S313线由南向北行驶至314公里800米处时,与正前方同向行驶的被害人知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普通摩托车发生追尾碰撞,将知某某撞倒在路面后,索某某驾车逃逸。事故发生后,在过路人的帮助下,知某某被送往玛曲县人民医院救治,后又转院兰州大学第二医院进行救治,因重度颅脑损伤,抢救无效死亡。经玛曲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索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知某某在本起事故中无责任。被告人索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向被害人近亲属赔偿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索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超速行驶致使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以下情节:    第一,交通肇事后驾车逃逸,确定量刑起点为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案发后投案自首,依法减少基准刑的30%;第三,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减少基准刑的30%;第四,案发后对被害人家属能够积极赔偿损失并达成和解,且认罪认罚并真诚悔过。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第二条、第三条、第八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索某某有期徒刑2年,适用缓刑,缓刑考验期2年。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玛曲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索某某现被本院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9199,保证人扎某某,联系电话:138****0808;

2.案卷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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