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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索某某交通肇事案)_开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开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公诉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索某某,女,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61989********,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苏木**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索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5日20时许,索某某驾驶蒙D*****号起亚牌小型轿车沿国道303线公路自东向西行驶,当行驶至开鲁县**镇“**生活超市”南侧时,与横过道路的行人金某某相撞,致车辆损坏,金某某受伤后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告人报案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赔偿谅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索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案发后能够主动报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半,可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玉新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于赤峰市翁牛特旗**苏木**村。电话:1584889****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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